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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开展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和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04 点击数: 来源: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应用型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院字〔2024〕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学校将定期开展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和年度总结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使用《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平台》(校外合作导师申报板块)进行申报和管理,网址:https://jlupy.jlu.edu.cn/。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1。

二、聘任程序

1.各培养单位按照系统操作说明,组织拟聘合作导师登陆系统填报信息,完成初审后,根据《管理办法》遴选程序,提交至培养单位教学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2.各培养单位将审议通过的拟聘合作导师《汇总表》(一式一份,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和《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至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复核。

3.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任。

4.研究生院统一制发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三、年度总结

各培养单位对年度内新聘校外合作导师的培训情况、在聘校外合作导师的指导研究生人数、实践教学工作量等工作任务考核情况和建设成效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审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推荐遴选工作作为深化产教融合、落实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推荐遴选工作,严把推荐人选政治关、学术关、质量关。

2.各培养单位组织拟聘合作导师如实、规范填写《审批表》各项内容,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审核拟聘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水平能力和工作任务,如有虚假内容则取消申请资格。拟聘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须结合本学科领域人才培养需求和工作实际,参照《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规定的相关内容逐条展开填写,并以此为重要考核指标对合作导师进行年度考核。

3.为进一步完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单位须按照全国各专业学位教指委要求、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等有关规定开展校外合作导师遴选工作。学校将严格把关遴选质量,原则上本专业在聘的校外合作导师数量不高于当年相应专业的校内导师数量。

五、工作安排

1.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工作通常情况每年开展3次,分别为每年4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如遇特殊情况,则以届时通知为准),各培养单位在以上节点日期之前,组织完成申报和相关审议程序,并报送相关材料至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2.每年3月20日前,在系统中填报上一年度在聘校外合作导师的指导研究生人数、实践教学工作量及考核结果等内容,并根据提纲撰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清晰扫描上传至系统。

联系人:高杉联系电话:85168206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