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党委工作 > 正文

关于全校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

日期:2010-11-29 点击数: 来源:

各支部党委:

按照《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公开承诺与示范岗建设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学校党委决定在全校党员中开展佩戴党员徽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在全校党员中佩戴党员徽章,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有效载体,是加强党员自我管理、接受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通过佩戴党员徽章,激励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示范引领作表率,努力做到“五带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责任意识、争优意识,引导党员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模范作用,推进学校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

二、佩戴要求

佩戴党员徽章适用范围为学校全体党员。要求在学校范围内(公共场所)活动时,把党徽佩戴于外衣左前胸醒目位置。如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上(前)方。今后新发展的党员党徽佩戴活动与入党宣誓一并举行。

三、领取及检查

党徽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请各支部负责人于2010年12月1日前到学院党委统一领取。领取后及时配发给每位党员,要求党员珍惜、爱护党徽,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分发的党徽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所在支部党组织汇报,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党徽是共产党员身份的标志,每位党员必须按规定自觉佩戴。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或虽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但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与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理。

领取地点:东荣907室

联 系 人:张洁

联系电话:85166070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