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院字〔2017〕35号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工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应用型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和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是指与我校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校外人员。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及采用“合作导师+社会实践”模式进行应用型研究生培养的学科,均应积极聘请合作导师。
第三条 校内导师为研究生的第一导师,校外合作导师为研究生的第二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四条 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为人师表;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本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特点;
(三)在本专业领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原则上具有副高及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能够为本专业领域研究生的专业实习、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合作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 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专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条件或经费;
(三)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四)能够参与开设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实践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
(五)协助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六)针对研究生培养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校内导师交流,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 根据所属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或学科的实际情况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确定评聘细则,并组织进行审核与选聘工作;拟聘合作导师人选,需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审批表》,经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合作导师聘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发。
第八条 合作导师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合作导师履行职责情况,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对拟续聘的合作导师,须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聘任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2015年发布的《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办法》(校研院字〔2015〕94号)同时废止。
2017年5月17日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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