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相关教职工:
《吉林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校发[2015]282号),经2015年10月10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2015年12月2日吉林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文件内容见附件一,符合该办法的租赁对象可以申请周转房,具体安排如下:
一、周转住房相关情况介绍:
1.房源:790套
2.地址: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与旷达路交汇处和谐家园小区
3.户型:40-80平方米
4.室内设备设施:见附件图片
5.收费标准:房租7.5元/㎡•月,物业费1.5元/㎡•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6.交通情况:目前有124、138路公交车经过
7.服务场所:幼儿园、医疗诊所等
二、周转房看房时间:
2015年12月4日下午1:00-3:00。有意申请的教职工可以在中心校区行政楼门前乘坐大客车前往(1:00准时发车),也可自行前往。
三、周转房申请表交表时间、地点:
申请人员需填写《吉林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交表截止时间:2015年12月8日下班前。
交表地点:中心校区商贸楼309室(房产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5166543
周转房分配时间另行通知。
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吉林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健全使用及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周转住房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用于教职工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住宅,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周转房面积不纳入住房补贴实物分房面积。
第四条 周转房分配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周转房管理实行期限性、契约化、周转性、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房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周转房行使管理职责。负责无房教职工周转房申请人住房情况的确认及逾期使用周转房人员情况通报工作,承担周转房房源信息发布、房屋调配、使用监督、租赁业务办理、房屋租金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优秀人才、统招计划内博士后人员周转房申请人的资格及租住期限确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无房教职工周转房申请人资格确认。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收取周转房保证金、代扣周转房租金、采暖费。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对逾期不腾退人员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对周转房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诉讼、逾期不腾退等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协调执法部门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居住或使用的周转房采取措施收回住房。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由学校委托,负责周转房的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和房屋维护。
第三章 租赁对象与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租赁对象为优秀人才、统招计划内博士后、无房教职工。
㈠优秀人才包括:
全职引进的教师:两院院士、资深教授、入选专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匡亚明/唐敖庆特聘教授、“长白山学者”特聘教授、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海外博士引进计划A类人员、海外博士引进计划B类人员、外籍教授、外籍副教授、外籍讲师等。
㈡统招计划内博士后:
指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在我校,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发放工资性收入的博士后人员。
㈢无房教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吉林大学在编在职职工。
⒉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长春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审核为3年以内的,以审核时限为准。
租住期满,确需续租的,应当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在学校房源允许情况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退房流程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办公室随时受理教职工的周转房租住申请,程序如下:
㈠申请人填写《吉林大学周转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审核通过,提交房产管理办公室登记核准后,按申请人员情况分类进入排队系统,申请人按规定的房源范围选择周转房。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只可申请一处周转房,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㈡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周转房后即为承租人,同房产管理办公室签订《吉林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㈢承租人凭《吉林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到财务处交住房保证金。
㈣承租人凭《吉林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和保证金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取住房钥匙。
第十五条 周转房退房流程
㈠承租人向房产管理办公室提出退房申请。
㈡由房产管理办公室或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对承租人所租住房进行验收。
㈢验收合格的住房,由房产管理办公室通知财务处停扣承租人房租。
㈣经房产管理办公室确认,承租人凭保证金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事宜。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保证金标准
保证金标准为每户10000.00元。
第十七条 保证金管理
承租人退房时,结清租住期间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且房屋室内设备、设施完好、整洁,保证金退还本人。如承租人拖欠租住期间需承担的相关费用,或因有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需从本人保证金中扣除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十八条 租金标准
参照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承租人依据《吉林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规定标准交纳租金。
第十九条 租金管理
㈠租金收取
周转房的租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房产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在承租人的工资中扣缴,单独核算和管理。一个月内,满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
㈡租金使用
周转房的租金,可用于周转房的采暖费、物业费(未出租房屋)、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及更换、管理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需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需承担房屋租住期间的租金及采暖费、卫生、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车辆停放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实行契约化管理,学校与承租人签订《吉林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㈠承租人选房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房产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协议,不签订租赁协议者视为放弃租赁周转房。
㈡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交纳保证金者视为放弃租赁周转房。
㈢选房后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放弃租住者,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及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居住,不得将周转房转租、转借,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房屋中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私搭乱建、擅自装修、改动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须办理退房手续
㈠在房屋使用期间,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㈡按无房教职工条件申请入住的承租人,租住期间,因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动,经学校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㈢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㈣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㈤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㈥调离、辞职、自动离职、除名、解聘等情况离开学校的;
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周转房的;
㈧学校认定应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退房时,必须保持房屋设备、设施完好和室内整洁。
第二十七条 因政府或学校统一规划,学校需要收回周转房的,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四条,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承租人将改动还原。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产生严重后果者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六条,学校有权按价从其住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如住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超出部分由财务处从其工资性总收入(校内收入部分)中扣缴。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应交回周转房,逾期不腾退搅乱、破坏学校周转房管理秩序的,作如下处理:
㈠学校将按逾期当年租金标准加三倍收取租金。
㈡在实际腾退之前,承租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评奖评优,不能正常晋升工资并停发校内岗位津贴,不能晋升职务和职级(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㈢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除上述措施外,必要时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要求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周转房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