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印信管理办法
吉大哲社院发〔2017〕2号
印信是学院管理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加强印信的管理关系到学院正常的管理及发展,为加强对学院各印信的管理,保证印信安全、有效、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印信包括:中共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委员会公章、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公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委员会公章、哲学社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依托学院非实体科研机构公章和单位介绍信。
第二条 印信保管
1.学院印信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学院行政公章和介绍信由院行政秘书保管,学院党委公章、团委公章和学工办章由院党务秘书保管,非实体科研机构公章由院科研秘书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向学校报备。
2.印信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上班后,代管人员应立即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3.印信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4.印信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三条 印信使用
1.学院印信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印信使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用印,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对不符合本规定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者,印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2.学院办公使用学院公章必须由学院分管领导或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签字。非实体科研机构使用非实体科研机构公章须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和主管科研副院长双签。
3.涉及教师政治审查或出国审批必须有党委书记签字,涉及学生政治审查或出国审批必须有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签字。
4.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协议必须由院长签字。
5.使用学院经费签署的经济合同必须由行政副院长和院长双签,使用教师项目经费签署的经济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行政副院长双签。
6.学院印章原则上禁止外带,如必需携带印章外出办事时,学院公章及非实体科研机构公章需由院长批准,党委公章需由院党委书记批准后,保管人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7.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盖章。
第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11月20日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哲学社会学院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