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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的通知

日期:2009-06-12 点击数: 来源:

关于做好2009年毕业研究生离校工作的通知

提交部门:研究生院 提交时间:2009-6-9 1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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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09年毕业研究生离校工作,根据学校毕业生离校工作协调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对今年毕业研究生离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6月10~14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进行毕业教育。

为做好我校2009年毕业研究生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09年毕业研究生教育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正把毕业研究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2、要结合本单位、本学科和本专业的实际和特点,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灵活多样的毕业教育活动

3、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和各级团组织、研究生会及各研究生社团在毕业教育中的作用。

4、引导毕业研究生开展“我为母校增光彩”的主题活动。

二、6月15日~19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毕业鉴定。

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年思想总结鉴定暂行办法》(校研院[2002]22号)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实事求是和全面考核的原则,认真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毕业鉴定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由研究生本人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时须注意:

1、“培养单位党组织鉴定”一栏由毕业研究生所在党支部填写并加盖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公章。

2、“导师对毕业研究生业务能力、外语水平介绍及综合素质的评议”一栏,由导师填写并签字。

3、“培养单位意见”一栏,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填写,并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

4、“学校意见”一栏,由研究生管理处签署。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于6月25日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到研究生管理处盖章。盖章前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先行录入,打印出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到学位办公室和研究生培养处领取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6月20日~25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盖章手续,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6月22日~26日,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请毕业研究生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吉林大学研究生离校通知单》。

六、6月27日,毕业研究生离校。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指导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尽快将毕业研究生名单及户口迁往地报各校区粮户办,毕业研究生持报到证到所在校区户粮办领取户口关系。在长春市就业的毕业研究生须于10月底前自行到户粮办办理户口关系。

2、组织关系:毕业研究生党组织关系到组织部办理。6月16日前到研究生办公室登记转移地址,逾期自行办理。

3、医疗证:由毕业研究生自行到所在校区医院办理退还医疗证。

4、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研究生体检的,研究生按照学生工作部的统一要求和时间安排,随本科生一起体检。

5、需要开具《婚育证明》的毕业研究生,按医务处的通知和规定办理。

6、财务关系:由毕业研究生自行到所在校区财务办公室办理。

7、图书关系:由毕业研究生自行到所在图书馆办理。6月19日前到自行图书馆办理。

8、研究生证: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收取,于6月25日前交到研究生管理处,并提供未交研究生证人员名单。对未交研究生证的研究生同学,按原规定办理。

9、毕业研究生在各有关部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须将“吉林大学研究生离校通知单”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毕业研究生报到证: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到就业中心领取,具体时间安排见就业中心通知。

八、如用人单位需要,各培养单位可为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普通奖学金发放证明》。《普通奖学金发放证明》由各培养单位统一到研究生管理处领取。

九、在学期间享受乘车半价优惠的毕业研究生,离校回家可为其提供《毕业生购买学生票证明》,《毕业生购买学生票证明》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管理处领取。

1、毕业生凭《毕业生购买学生票证明》,享受学校所在地至家庭所在地车站学生票,购买其他地车站时不享受学生票。

2、《毕业生购买学生票证明》有效日期至7月31日止。

3、持报到证到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和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不享受学生票待遇。

4、《毕业生购买学生票证明》涂改无效。

十、各培养单位须尽快整理好毕业研究生的档案,于毕业研究生离校后一个月内寄到毕业研究生工作或学习单位。

十一、请各培养单位通知有贷款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时间与贷款银行签定还款协议及领取还款计划,考取博士生的同学须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

十二、毕业研究生的行李托运:按照学校的规定,由后勤集团统一办理。

十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教育研究生爱护公物,如发现有损坏公物的行为,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价赔偿。

十四、请各培养单位根据校内有关部门的毕业生离校工作日程安排,及时指导毕业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各培养单位要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周到、节俭、圆满地做好毕业研究生离校工作,使毕业研究生平平安安、快快乐乐地奔赴工作和学习岗位。

研究生院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