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学院(中心、所)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能够如实反映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毕业生推荐表》,基本情况由学院(中心、所)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由就业中心向各学院(中心、所)统一发放。
(二)毕业生要持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推荐表》联系就业单位,被单位录用的,均应签订由学校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推荐表每人一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学院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将作为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四)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毕业生在参加就业过程中,不得同时签署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空白协议书丢失,毕业生到所在学院(中心、所)填写《就业协议书丢失申请补领登记表》,持表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空白协议书破损填坏,持原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毕业生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六)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派遣前违约的,毕业生需提供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材料、由所在学院填写《毕业生违约申请登记表》,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考博或申请做博士后工作的研究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中注明。
第四条 毕业生派遣计划的核对要由各学院(中心、所)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负责,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要求认真核对。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改派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2、 出具原单位同意解除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的文件及新签单位的接收函和相关材料;
3、 学校将申请材料上报,获批后按吉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4、 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