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三助”岗位申请者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学校“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三助”工作执行情况。研究生管理处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是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导师同意。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八条 助教: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管: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助研:主要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只能选择一个“三助”岗位。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和各需求单位制定“助教”待聘计划。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和各需求单位制定待聘计划。“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岗位和临时“助管”岗位。
未申请或未受聘“助教”、“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学校为其提供“助研”岗位。
第十条每学期“助教”、“助管”岗位计划由研究生院在网上统一公布,研究生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聘用结果由研究生院公布。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在制订“三助”岗位聘用计划时,应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统一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助教”与固定“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临时“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助研”岗位津贴分为“助研”岗位基本津贴和“助研”岗位业绩津贴。“助研”岗位基本津贴由学校承担并统一发放,“助研”岗位业绩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确定。导师招生出资配套经费必须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研”岗位业绩津贴。
(一)“助教”岗位津贴。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一般不低于5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一般不低于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
(二)“助管”岗位津贴。固定“助管”岗位工作量为每周16个小时。固定“助管”岗位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一般为:5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临时“助管”岗位资助标准为:10元/小时。
(三)“助研”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助研”岗位基本津贴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4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4000元。“助研”岗位业绩津贴额度由导师确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初公布“助教”岗位需求计划。申请者须填写《吉林大学“助教”岗位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于每年9月初公布“助管”岗位需求计划。申请者需填写《吉林大学“助管”岗位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放假前结束。被考核者应填写《吉林大学“助教”岗位考核表》(见附件四)、《吉林大学“助管”岗位考核表》(见附件五)、《吉林大学“助研”岗位考核表》(见附件六)。“助教”、“助管”考核表报研究生院;“助研”考核表由各培养单位留存,但须将考核不合格者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给予评定。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