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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研究生课程设置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9-03-25 点击数: 来源:

各位硕士、博士学科点负责人: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3月18日学院会议研究通过,并已经在学院网页公布。今后研究生必修课程的成绩将成为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学院有些学科点存在师资变动等情况,为此,请各位硕士、博士学科点负责人针对本学科点实际状况,调整、修改研究生课程设置。请于近期将确定的课程设置计划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009-3-25

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校研院字〔2002〕11号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课程教学和论文写作两个阶段。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研究生培养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出如下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树立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必要的实验技能;具备必要的社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熟练地运用于本专业。

4、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及时间分配

1、脱产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约各占一半。课程学习主要安排在1-3学期。

2、在职人员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的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须提前三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具体事宜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硕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4、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不少于一年时间。

三、培养方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应包含学科的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本学科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等内容。

培养方案通过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培养计划

各培养单位要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学生依照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既要保证硕士研究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要有利于研究生个性的发挥。培养计划应由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五、课程学习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应按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来设置;非学位必修课可由各学科根据需要设置。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在其学习过程中至少应修满32学分,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0学分,必修课中的学位课应不低于18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对所有的硕士研究生均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30学时,1学分)。对文科类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课(40学时,2学分),对理工农医科类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自然辩证法概论”课(40学时,2学分)。

2、第一外国语 180学时,5学分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不少于10学分。

承担学位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必须制订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与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选修课程要有课程内容简介。

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考试、考查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学位课程中的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其他课程的考试、考查分别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一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两门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凡补考通过成绩均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

六、培养方式及方法

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贯彻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两者并重的原则,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培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学习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相结合,注意提高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修养。

2、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硕士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指导硕士生制定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的培养计划。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及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

4、应贯彻启发式讲授与研究生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和实验研究活动,既要注意知识的传授,更要注意对硕士研究生能力的培养;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个人的潜能和积极性。

七、论文工作

论文工作是全面训练硕士研究生树立严谨的科学学风,掌握科学研究基本方法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专业文献阅读、选题、论文开题报告、学术调研、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

论文工作期间,导师要全面掌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论文工作计划进行及时和必要的调整。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硕士研究生,须提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答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

八、开题报告

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并在第四学期初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进行。开题报告的有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至硕士研究生毕业备查。

九、论文中期检查

在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要统一组织对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核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保存在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随机抽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亮黄牌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十、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2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00级及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按原政策执行;2001级硕士研究生处于过渡阶段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二年五月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校研院字〔20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一、培养目标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博士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的要求为: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

1、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2、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具体事宜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博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3、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三、培养方式

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前沿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2、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一般采取以导师为主的集体指导的方式。对每个博士研究生都要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成员由导师提名,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指导小组的成员一般应由至少2名(含导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导师要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基础和特长,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可在规定期限内与论文工作穿插进行,但最迟要在论文定稿前获得全部学分。

4、导师应积极安排和帮助博士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开阔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掌握学科前沿。

5、导师和指导小组要关心博士研究生的全面成长,重视对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严格要求,严谨治学,培养博士研究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6、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应努力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各学科专业应积极举办学术研讨会或学术报告会,为博士研究生创造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培养方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博士学科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列出本学科可以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本学科对研究生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等内容。

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任何

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

五、培养计划

培养单位要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组织导师根据专业

培养方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等做出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培养计划应由各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存档备案。

六、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至少应取得16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

博士生课程设置必须体现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这一要求,适应现代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倡按一级学科设置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

博士研究生学位考试课程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应以课堂学习为主,辅以自学马克思主义的有关原著。对文科类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程,对理工农医科类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课程。课程期间要根据课程内容安排专题讨论,撰写课程论文。

学时:课内40学时

学分:2学分

2、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英、日、俄、德、法等)的教学分为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两部分。

基础外语的课堂教学由研究生培养处安排在第一学期完成,专业外语的教学及考核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安排。

学时:120学时(基础外语90学时,专业外语30学时)。

学分:4学分(基础外语3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两类课程的最低学分为6学分,其中基础理论课不低于4学分。

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时,应认真研究确定若干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供博士研究生和导师从中选择,每门课程的课内学时一般应不超过60学时。每个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对课程学习的要求,结合专业及研究方向的需要,至少从中选学2-3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选修课:

第二外国语(英、日、德、法、俄等)为选修课,由学生及导师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选学。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者,必须将英语作为第二外语选修。

学时:80学时

学分:2学分

在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各专业推荐列出若干选修课,供博士研究生选学,也可在全校的各类课程中选学,但不能选学本学科硕士阶段的课程或硕士阶段的公共课程。

4、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均为考试课,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吉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考试的有关规定。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七、开题报告

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最迟应于第三学期初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进行。开题报告的原始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至学生毕业备查。

博士生在开题报告前,应完成一定量的专业文献阅读,文献阅读量的具体要求及专业文献中外文文献所占具体比例,根据学科特点各学院(中心、所)应提出具体要求。

八、学术活动(阶段性成果报告)

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至少4个内容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公开举行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不包括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开题报告后,在论文工作期间结合论文工作至少公开举行1次论文阶段性成果报告。完成以上各环节,获得2个必修学分。各学院(中心、所)要积极为博士研究生完成这一环节创造条件,并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做好考核和成绩存档工作。

九、论文中期检查

在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要统一组织对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核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保存在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随机抽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亮黄牌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十、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2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00级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原政策执行;2001级博士研究生处于过渡阶段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二年五月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校研院字〔2002〕13号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总 则

第一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

生培养处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学院(中心、所)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培养方案

第二条: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培养处提出工作计划,各院(中心、所)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后执行。

培养计划

第四条: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才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拟定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导师对中期考核的要求及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有关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原件报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备案执行。

课程管理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必须紧紧围绕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时数原则上不多于60学时。

第七条: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为了实施多课堂教学、为考教分离提供统一标准及为研究生自学提供依据,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选修课程内容简介。

第八条:新课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为本学科研究生开出的新增学位课程要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同时应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新开设的选修课,应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九条:课程淘汰制度:各培养单位每二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学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条: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养处要组织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开课目录进行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培养处要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制定,公共课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培养处下达,专业课教学任务书由各学院下达并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研究生培养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未经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各学院(中心、所)教学秘书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书,做好网上选课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及上网选课的研究生,将不予安排授课及考试。对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院(中心、所)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未参加学习与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对涉及专业较广、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对其他课程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对选课人数在5人以下的公共选修课不予开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处每年要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做得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研究生院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较差者将给予校内通报。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所开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对各类考试,组织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八条: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查,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十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如在同一学期内有两门不及格或有一门补考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评卷,应采取密封的方式进行。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要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完成学业,努力成为高素质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培养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研究生培养处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成绩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一)成绩录入平台;(二)成绩查询系统;(三)成绩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培养处负责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及全校研究生各类成绩的存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成绩录入及成绩管理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对无教学任务书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成绩的记录单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制表,各单位可从网络上直接下载,其它形式的成绩记录单无效。

第二十八条:课程成绩记录单必须由评卷教师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研究生培养处将随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培养处存档。

第三十条:研究生学位课考试试卷应由组织开课的单位保存,至少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一年,以便成绩查询。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各开课单位在各自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录入,并分别于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末前将已接收的原始成绩单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未备案的成绩视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成绩的录入工作,并确保成绩的真实及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可以从

网络的任一终端通过研究生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成绩。研究生报考、联系工作和出国(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培养处提供。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答辩及毕业前所需的存档成绩单由研究生培养处使用专用纸统一制作。

教师职责

第三十五条: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要认真备课,作好教案,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向教学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漏课、随意串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许组织集体或个人进行考前辅导,否则一经查实,将给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承担公共课考试命题任务的教师,至少要出难度相当的试题两套,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培养处。

第三十八条: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经发现有试题泄密,坚决查处。

校外修课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吉林大学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课。确因专业需要而吉林大学又无法开设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学习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所在学院(中心、所)管理,成绩予以承认。

第四十条:研究生拟前往修课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课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院的高校或相应的科研单位;

2、所修课程名称及课程主要内容必须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一条:在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十二条:各学院(中心、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条例自200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0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原政策执行;2001级研究生处于过渡阶段可参照本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