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字〔2022〕16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精神,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校发〔2021〕187号),决定在2021至2024年期间,分期分批对我校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开展自我评估工作,现将2022年合格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作出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聚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内涵建设。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坚持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以合格评估为契机,发挥评估的诊断功能,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
二、评估范围
2022年,学校将组织1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开展自我评估,详见《2022年合格评估参评学位授权点名单》(附件1)。
三、评估内容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立足学科专业特点,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
四、组织机构
1.成立吉林大学合格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
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学位办公室主任兼研究生院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校内各有关职能部门担任成员单位。各单位部门密切配合,为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提供评估中所需的数据、材料等支撑。
吉林大学合格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合格评估工作的政策解答、标准制定、方案落实、组织实施、结果运用、优化调整等。
2.成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合格评估工作小组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长、书记担任组长,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员,工作小组统筹负责本单位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数据统计、材料撰写、专家沟通等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估工作实行院级领导小组负责制,党政同责,院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同一学位授权点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研究生培养单位建设的,由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该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材料组织,相关培养单位积极配合。
3.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估过程中各阶段上报材料的审核与把关。
五、工作程序
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一)自我评估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我校自我评估以校外同行专家评审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1.前期准备(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
负责单位和牵头单位确定评估方式,制定本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10月7日前,填写并提交《研究生培养单位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名单》(附件2)和《2022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日程安排》(附件3)。
2.材料撰写(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根据《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附件4),结合《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附件5),填写《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附件6)和《参评学位授权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7)。
对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附件8),结合参评学位授权点实际,填写《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照表》(附件9)。
上述各项评估材料须经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把关。
3.问卷调查(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
在学研究生满意度调查、用人单位意见反馈和毕业生发展质量调查是自我评估工作内容之一,请参评学位授权点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并将问卷调查信息填在《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相应位置。
近期开展的相关问卷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自我评估阶段的统计数据。
4.专家评审(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1)聘请专家
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学术学位授权点专家组一般应包含本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权点专家组一般应包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拟聘请专家名单》(附件10)应在自我评估开展前提交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2)沟通协调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评估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周发送至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3)专家评审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对照《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项要素进行逐项考评,并填写《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考评表》(附件11)。
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填写在《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组评议意见表》(附件12)。
说明: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前期准备、材料撰写、问卷调查、专家评审等工作环节和时间安排。
5.材料提交
2022年12月31日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完成全部评估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参评学位授权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照表》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2)《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考评表》和《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组评议意见表》原件。
6.学校审核阶段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照结果、学位授权点建设(整改)成效,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二)国家抽评阶段(2025年)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工作安排,学校提交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抽评。
六、结果使用
1.对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不适应社会人才需求或不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学位授权点,撤销学位授权。
2.对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撤销学位授权。
3.对未参加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
4.撤销学位授权和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学位授权。
七、工作要求
1.合理安排评估进程。自我评估要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学位授权点数量,统筹考虑评估工作安排,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做法,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2.确保评估取得实效。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效果。
3.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工作联系人:郝爽
联系电话:85166352
工作邮箱:haoshuang@jlu.edu.cn
文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
25号)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
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
3.《吉林大学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校发〔2021〕187号)
附件:1.2022年合格评估参评学位授权点名单
2.研究生培养单位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名
3.2022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日程安排
4.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5.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说明)
6.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
7.参评学位授权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汇总表
8.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
9.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照表
10.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拟聘请专家名单
1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考评表
12.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组评议意见表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