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博士毕业证书是学生通过系统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由办学单位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学位证书是申请学位人员获得相应学位的证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当妥善保存,丢失不予补发。
如毕业证书丢失,须在省级以上官方报刊发表公告声明作废。如需开具获证书证明,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生录取三联单(档案馆复印);
2、毕业证书领取登记表(档案馆复印);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表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
如学位证书丢失,须在省级以上官方报纸发表公告声明作废。如需开具获学位证明,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获博士/硕士学位证明申请表》,由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
2、同一底版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表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
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