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主动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新需要,进一步完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好地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授予、学位授权点建设与调整、导师队伍建设、学风教育与监察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
一、换届工作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标国家对高质量人才培养、高要求学位授权点建设、高水平导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新要求,围绕学校建设发展目标,秉承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的原则,保证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学位评定委员会规范有效运行。
二、委员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五)近5年(2019年以来),“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不得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三、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产生程序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委员会制度。
(一)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产生程序
1.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称学科分委会)组成实行席位制,包括当然委员和席位委员,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席位委员通过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9-15人。
2.学科分委会所辖学科的牵头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委员席位构成并提名建议人选。委员组成要充分体现学科结构与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
3.学科分委会委员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在给定席位内选举产生。
4.学科分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学科分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5.学科分委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主席指定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
6.学科分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产生程序
1.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称学部分委会)组成实行席位制,包括当然委员席位和限额委员席位,所辖各学科分委会主席为学部分委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人数为15-21人。
2.学校根据各学科分委会的学科结构与规模,确定各学科分委会在学部分委会的席位限额。
3.学部分委会其余委员由学校在听取各学科分委会主席在限额内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4.学部分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经学部内民主推荐后由学校确定。
5.学部分委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主席指定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
6.学部分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产生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称校学位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当然委员、席位委员和邀请委员三类委员席位构成。校长、校党委书记为当然委员。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
2.席位委员由主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各学部分委会的主席、副主席担任。
3.邀请委员由主席邀请学术造诣较高、学术声誉较好的教授担任。
4.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设秘书长1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5.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6.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换届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换届工作按照学科分委会、学部分委会、校学位委员会依次有序开展。
(一)第一阶段:学科分委会
1.10月7--10月12日,各学科牵头单位组织选举产生学科分委会委员。学科分委会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确定秘书;
2.10月13日--10月20日,相关职能部门对委员人选的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委员人选进行校内公示,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第二阶段:学部分委会
3.10月21日--10月24日,各学科分委会在限额内推荐所属学部分委会委员候选人;
4.10月25日--11月3日,各学部分委会民主推荐学部主席、副主席人选,学校形成学部分委会组成人选建议名单,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第三阶段:校学位委员会
5.11月4日--11月12日,校长邀请委员席位人员并提名副主席人选,形成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6.11月中旬,公布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换届工作保障与要求
(一)学校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科分委会的换届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原则,把握标准,实事求是,保障学科分委会顺利开展工作。
(三)在学科分委会的组建工作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确定委员推荐人选,保证委员的学术水平及代表性。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组织选举和推荐委员建议人选时,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依法依规保证其正当合法权益。
(五)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期间,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行使职权,至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为止。
六、材料报送
各相关单位于10月12日前将《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纸质版报送至学位办公室(鼎新楼A435),电子版发送至dushuo19891202@jlu.edu.cn。
联 系 人:都 硕 孙曙光
联系电话:85166261 85167679
附件1: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发〔2014〕245号)
附件2: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23〕12号)
附件3: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培养单位情况一览表
附件4: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