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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考标准

日期:2014-11-14 点击数: 来源:

一、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当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

二、科研标准

在读期间(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时间执行),在学术期刊正刊(须有正规刊号,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论文(须正式出版,用稿通知、用稿证明不计),论文署名必须是第一作者(100%权重记分)或除本人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70%权重记分),作者第一单位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或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具体加分标准如下(以社科处分类为准):

1、A类论文每篇100分;B类论文每篇80分;C类论文每篇40分;D类论文每篇20分;E类论文(cssci扩展版)每篇10分;其他论文每篇5分。

2、论文被转载的按最高级别记分,不重复记分。

3、科研项目负责人每项5分。

三、思想品德

1、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宿费,无违纪行为0-10分。

2、按照教学安排保证上课出勤率0-10分。

3、每学期开学初按时返校并按规定时间准时注册0-5分。

四、社会服务

积极主动协助研究生办公室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班委、团支部完成各项工作0-5分。

五、补充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奖:

1、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2、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推迟毕业的研究生;

4、学术研究及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

5、本人导师不同意;

6、学制年限内课程出现不及格或学费宿费欠缴的研究生;

7、旷课2次及以上,无故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

8、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或要求参加的活动,无故缺席达2次(含2次)以上;

9、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10、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其它违反《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恶劣的。